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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商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兵虹为与被上诉人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民间借贷、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与周兵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兵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兵虹,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幢***室。委托代理人:潘松强,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兵虹为与被上诉人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椒商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兵虹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兵虹以其与被上诉人椒江节日灯联营总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兵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上诉人周兵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