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田照云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照云,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田照云被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高光明,该分公司经理。田照云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田照云于2009年1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有未付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1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