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訾某某与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海岸大厦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訾某某;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海岸大厦管理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戴某,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原审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海岸大厦管理处。负责人王某某,该管理处主任。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訾某某因与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海岸大厦管理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訾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訾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訾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