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方某某、邵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方某某,邵某某,温州市××汽车队,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民初字第42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支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温州市××汽车队。住所地:温州市××东侧。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方某某、邵某某、温州市××汽车队、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汽车队的起诉。本���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汽车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