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丁林与张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林,张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王丁林,身份证号码372522196405080052,住山东省阳谷县安平路16号。被告:张德亮,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08310412,住苍南县灵溪镇商场三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林与被告张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丁林于201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王丁林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