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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丁林与张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林,张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327号原告:王丁林,身份证号码372522196405080052,住山东省阳谷县安平路16号。被告:张德亮,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08310412,住苍南县灵溪镇商场三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林与被告张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丁林于201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王丁林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