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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建凡与沈迎春、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凡,沈迎春,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叶建凡,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沈迎春,女,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法定代表人:沈迎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凡诉被告沈迎春、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建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45元,由原告叶建凡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