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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保字第9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后商品房1幢3单元401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工兴路后商品房1幢3单元401室的一间商住房(所有权证号:02a0012170,地号:2-g.5-310-401)。本案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