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苏尚周、章成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苏尚周,章成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5号。负责人:詹丰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职员。被告:苏尚周,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01192499,住苍南县括山乡新岙内**号。被告:章成泽,1967年6月1日,0327196706011714,住苍南县钱库镇章家巷*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苏尚周、章成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以与被告有和解意向,正处于和解商谈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