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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仁波与林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波,林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35号原告:林仁波,市松门镇鲸山路187号。委托代理人:左立成,。被告:林子富,市松门镇松北村鲸山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波与被告林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林仁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娣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