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仁波与林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波,林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35号原告:林仁波,市松门镇鲸山路187号。委托代理人:左立成,。被告:林子富,市松门镇松北村鲸山路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波与被告林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林仁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娣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