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恒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恒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65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西××桥堍。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天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陈某。被告:桐乡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d1107、d1108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恒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桐乡市发展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恒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桐乡市发展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万元,或者冻结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恒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桐乡市发展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万元,或者冻结被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