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25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春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席审理。原告王某某起诉称:被告章某某在花桥镇承包了中低产田改造生活。2006年6、7月份期间,被告租用了原告的挖机,从事挖泥等生活。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费20300元,因被告称资金紧缺,于2007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挖机费人民币20300元。被告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挖机租费203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欠条)系原件��真实有效,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被告章某某租用原告挖机从事挖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费20300元,并于2007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出租人已履行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及时支付租费。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租费20300元,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费20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某��偿付原告王某某挖机租费20300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的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