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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桥集团有限公司,陈祥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16号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棉春。委托代理人吴时嫦。被告陈祥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仙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