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蓟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孙君与王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王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蓟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孙君,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月新,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诉被告王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君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