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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6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圣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2002年3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6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婚初数年,双方能和睦相处,后原告逐渐发觉被告脾气固执、自私、不尊重父母、不理家务,为此,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冷漠对待原告的子女,常常将门锁更换不许其子女入居,将原告生意往来钱款私自抽调存入他人帐户。现在原、被告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希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至2009年8月8日共有:鲍某农村合某某行贷款90000元、埭头姐夫58000元、郑海鸟33000元、涂德国8000元、张某某8000元、刘乙10000元、刘丙15000元、朱某某6000元、戴某某6000元、联大公司15000元、刘某母亲10000元、松某某司87718元、张微黄20000元,共计366718元。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共同债务366718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庭审中,原告承认共同债务清单上欠姐夫58000元中有28000元系婚前债务,故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共同债务为338718元。被告陈某辩称:我们是1998年就开始在外面同居,2006年补办的,未生育子女。我承认脾气不好,原告的孩子骂我我受不了才换了门锁,且只有1次。共同财产有坐落于塘下镇鲍某鲍某某的1套房和楼下1间店面;原告提出的共同债务中欠他姐夫的28000元是他婚前债务。因双方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2、被告的离婚证,证明被告与前夫离婚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双方签字确认的债务清单,证明至2009年8月8日有共同债务338718元。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陈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自由恋爱,于2006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双方认同至2009年8月8日有共同债务33871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