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方定尧与励春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定尧,励春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79-1号原告:方定尧,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励春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白沙路街道群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定尧诉被告励春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励春风所有的浙B×××××起亚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励春风所有的浙B×××××起亚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岑国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佩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