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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某。被告:谌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被告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谌某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生活费每月4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谌某认为感情未破裂,要求与被告和好。案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2000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儿子。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在案可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妥善处理好双方关系,以子女利益为重,共同构建和谐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其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请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968)。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军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