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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名称

丁伟娟与谢伟君、郑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伟娟;谢伟君;郑梦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3623号 原告丁伟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伟君。 被告郑梦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娟诉被告郑梦程、谢伟君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丁伟娟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 告谢伟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 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伟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准许原告丁伟娟撤回对被告谢伟君的起诉。 审 判 长  蔡军民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王柏根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