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明会与陈先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56号原告:徐明会,城街道广文路50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111034677。委托代理人:周海龙,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夫,海镇丰收村30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会与被告陈先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会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明会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0元,减半收取14240元,由原告徐明会负担。审判长王建华审判员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