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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牡执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常俊林与杨明坤、菏泽恒源电力矿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牡执字第298-5号申请执行人常俊林。被执行人杨明坤。被执行人菏泽恒源电力矿产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08)菏牡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于是2009年9月20日依法委托菏泽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明坤所有的坐落于中华路天润嘉园3号楼2单元10楼西户的楼房一处。于2009年11月25日买受人刘进生(身份证号××)以515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中华路天润嘉园3号楼2单元10楼西户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进生所有。二买受人刘进生可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正运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