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唐某。被告储某甲。原告唐某与被告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雨清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储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08年起,双方冷战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已当庭退还),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储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储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此后双方未能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相互间的隔阂。2010年3月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为琐事产生隔阂,但没有根本性矛盾。现双方主要矛盾是相互间缺乏交流与沟通,在相互间有隔阂以后,未能互谅互让,以致夫妻矛盾一直未能化解。只要双方坦诚相待,相互间多交流多沟通,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