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尚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尚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6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尚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秀岗路a、b、c座。法定代表人:曹宇飞。委托代理人:钱振林、沈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乐路516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委托代理人:徐惠玲,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尚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雅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尚高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30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锦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