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章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春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叶某某起诉称:被告章某某在花桥镇承包了中低产田改造生活。2006年6、7月份期间,被告雇佣了原告叶某某为其运输石板、废料等生活,生活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章某某应付给原告运输费人民币9300元。但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07年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分文。故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人民币9300元。被告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叶某某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93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欠条)系原件,真实有效,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被告章某某雇佣原告叶某某为其运输石板、废料等。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输费9300元,并于2007年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承运人,按照约定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运输费,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9300元,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9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某某偿付原告叶某某运输费9300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若被告章某某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的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