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86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施××、吴××。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