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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海钢与何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钢,何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42号原告胡海钢,曹娥街道董村小官湖沿009号,身份代码330682198605291016。被告何立民,东关街道大西庄村大道地何家1-12号,身份代码330682198306284414。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海钢与被告何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立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海钢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钢撤回对被告何立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