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蔡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蔡信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李建华,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蔡信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蔡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倪联辉审 判 员 王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