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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蔡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蔡信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087号原告:李建华,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蔡信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蔡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 判 长  倪联辉审 判 员  王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