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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某某、原、章某某与湖南××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开发有限公司,章某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花明北路××花园××室。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原审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上诉人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某某、原审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原告依据内部承包合同主张权利,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驳回起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请求裁定本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且上诉理由与上诉请求存在矛盾,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