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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炳刚、王政权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李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炳刚(别名马洋),村民。2009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政权(绰号老碎),村民。2009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关飞,无户籍。2009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晗(绰号盘子),村民。2009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李晗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李晗及被告人王政权的辩护人杨李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马炳刚在本市丈八路“飞驰汽租”租赁一辆哈飞轿车,预备抢劫。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马炳刚驾车伙同王政权、关飞、袁浩(在逃)冀鹏武、陈雷雷(均系未成年人,已判刑)伺机作案。晚8时许,行至陕西省人民医院大门东侧,见被害人李某甲独自行走,被告人马炳刚将车停在李某甲身后,被告人王政权、关飞伙同冀鹏武、陈雷雷、袁浩下车,从背后控制住被害人李某甲,将其挟持到车上,殴打李某甲,致李轻伤,并将李某甲拉到本市雁塔区庙坡头村无人处,抢走李某甲随身携带的现金1000元、诺基亚1860C型手机1部(评估价值380元)。又迫使李某甲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马炳刚在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共提取李某甲银行卡现金188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09年5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炳刚驾驶银灰色中华轿车,伙同王政权、关飞、冀鹏武、陈雷雷、袁浩窜至本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枫叶苑南门拐角处,王政权、关飞、冀鹏武、陈雷雷、袁浩下车,被告人王政权从背后用胳膊搂住被害人张某的脖子,其余人将被害人张某头蒙住,强行拉到车上,抢走被害人的眼镜和包并威胁被害人不许动,再动就要废了被害人。随后抢走被害人张某现金200元,诺基亚6300型手机1部(评估价值人民币750元),搜出被害人数张银行卡,逼迫被害人张某说出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从取款机上共取走现金11100元(从交通银行信用卡上取走人民币300元,从中国银行信用卡上取走人民币2000元,从汇丰银行借记卡上取走人民币6000元,从工商银行信用卡上取出现金2800元)。后将被害人张某推下一建筑工地深坑逃跑。赃款挥霍。3、2009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马炳刚驾驶黑色现代轿车,伙同王政权、关飞、李晗、冀鹏武、袁浩窜至本市高新区第一小学大门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被告人王政权从背后用胳膊搂住被害人李某乙的脖子,被告人关飞和袁浩强行将被害人架上汽车。在车上,冀鹏武用胳膊夹住被害人李某乙的脖子并威胁被害人再动就用刀捅,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随后抢走被害人现金160元,摩托罗拉W355型手机1部(评估价值人民币500元)。搜出银行卡数张,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通过取款机从被害人交通银行信用卡上取走现金1000元。后将被害人李某乙推下荒沟里逃跑。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李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价格鉴定、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李晗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抢劫多次,致一人轻伤,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晗结伙抢劫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炳刚、王政权、关飞、李晗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炳刚租车并策划抢劫,且所得赃款绝大部分由其挥霍,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政权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政权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政权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关飞、李晗,依法可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此辩护意见成立,可以采纳。被告人马炳刚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冀鹏武和陈雷雷,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晗在实施抢劫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炳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政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关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鲁向阳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