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阿娟与蒙江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娟,蒙江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彬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王阿娟,女。委托代理人戚富荣,男,彬县北极镇干部。被告蒙江鹏,男。原告王阿娟与被告蒙江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阿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小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