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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彬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阿娟与蒙江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娟,蒙江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彬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王阿娟,女。委托代理人戚富荣,男,彬县北极镇干部。被告蒙江鹏,男。原告王阿娟与被告蒙江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阿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小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