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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招××公司龙岗分公司、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招××公司龙岗分公司,招××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公司龙岗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招××公司龙岗分公司、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