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国荣与蒋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荣,蒋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朱国荣,江市新区姚桥镇通达路814-25号。被告蒋汉泉,城镇沉渎港村里浜自然村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荣与被告蒋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荣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荣以被告蒋汉泉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