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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国荣与蒋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荣,蒋汉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朱国荣,江市新区姚桥镇通达路814-25号。被告蒋汉泉,城镇沉渎港村里浜自然村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荣与被告蒋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荣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荣以被告蒋汉泉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