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沈某甲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沈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沈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沈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