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贝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绍兴贝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学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贝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保险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保险标的物车辆登记注册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