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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与被上诉人叶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我××公司,叶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应否支付被上诉人叶某某业务提成款。本案中,被上诉人叶某某为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签订了UT斯达康体检项目合同,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应依据双方的约定及其相关考核制度支付被上诉人叶某某该笔业务的提成款。至于提成款的金额,原审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酌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