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海钢与徐君、何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钢,徐君,何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641号原告胡海钢,曹娥街道董村小官湖沿009号,身份代码330682198605291016。被告徐君,官街道丰一村6-004号,身份代码330682198310190066。被告何立民,东关街道大西庄村大道地何家1-12号,身份代码330682198306284414。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海钢与被告徐君、何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君、何立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海钢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钢撤回对被告徐君、何立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艳青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亚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