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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道成与冯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道成,冯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龚道成,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五塘村。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超群,经商,市义亭镇杭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道成与被告冯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道成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龚道成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