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道成与冯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道成,冯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龚道成,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五塘村。委托代理人楼青松,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水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超群,经商,市义亭镇杭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道成与被告冯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道成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龚道成承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