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邵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80-1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发生的经济关系系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在供货时是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仓库,交货地为被告仓库,运货方式为送货,运费由原告承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2008年开始原告供应废磷酸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由被告出具其公司的材料入库单给原告。2009年双方继续供货,被告在原告的发货单上签字,虽该发货单上备注本单代合同,如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从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的货款,双方对诉争期内的管辖权没有作出约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建德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