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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岳艳莉与李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艳莉,李晓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岳艳莉。委托代理人蔺新仓,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飞(曾用名李锋)。原告岳艳莉诉被告李晓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艳莉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艳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同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