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岳艳莉与李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艳莉,李晓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岳艳莉。委托代理人蔺新仓,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飞(曾用名李锋)。原告岳艳莉诉被告李晓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艳莉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艳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同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