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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史××、张×。被告杭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62。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朱××、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62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陈国荣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海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