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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蒋根秀、蒋宁秀与将德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秀,蒋宁秀,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蒋根秀。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蒋宁秀。被告蒋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根秀,蒋宁秀诉被告将德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根秀,蒋宁秀于2010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根秀,蒋宁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