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蒋根秀、蒋宁秀与将德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秀,蒋宁秀,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蒋根秀。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蒋宁秀。被告蒋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根秀,蒋宁秀诉被告将德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根秀,蒋宁秀于2010年3月29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根秀,蒋宁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