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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78号原告:邵××。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