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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文云与翁林军、翁菡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云,翁林军,翁菡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文云,海区环南街道卫海路101-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林军,定海区白泉镇十字北路翁家弄43号。被告翁菡郡,定海区檀香新村7幢21号6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云诉被告翁林军、翁菡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兴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