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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朝霞诉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霞,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霞,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松,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松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松之妻杨亚娟在中国银行安庆纺织南路支行帐户存款18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盛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