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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金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