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金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朱小英审判员 王海庆审判员 阮XX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