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三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403号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户县箭门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贾启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希奇,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门里甜水井街2号。法定代表人关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诚,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日依法作出(2006)莲经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依法作出(2007)西民三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依法另行作出(2008)莲经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该裁定,又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2009)西民三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经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指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后,原、被告双方及胡希奇个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遂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其总公司与被告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胡希奇个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预交。鉴定费5000元,被告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上述费用合计44745元,原告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22372.5元,被告西安量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00元。审判长  王海峰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李 南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