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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政与黄伯新、陈小臣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政,黄伯新,陈小臣,屠荣燎,黄崇连,葛瑞兰,黄燕丰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伯新。被你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雷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荣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崇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瑞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燕丰。上诉人徐政因与被上诉人黄伯新、赵雷志、陈小臣、屠荣燎、黄崇连、葛瑞兰、黄燕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政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怡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