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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项小妹与黄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小妹,黄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250号原告:项小妹,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工商城82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明,市鹿城区南门街道小南路183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妹与被告黄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小妹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原告项小妹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