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项小妹与黄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小妹,黄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250号原告:项小妹,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工商城82幢1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明,市鹿城区南门街道小南路183弄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妹与被告黄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小妹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原告项小妹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