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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与嘉善宝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嘉善宝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鲁文华,厂长。委托代理人:颜伟新、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宝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三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彦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与被告嘉善宝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县家华装饰材料厂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