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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芳与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王秀芳,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33号。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男,退休教师,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南关市场01号。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NICKREILL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长亮,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南街11号。被告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C5区。法定代表人刘隽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强,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465.50元,下余2465.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