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城区金泰轻纺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慈溪市城区金泰轻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472-8)。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法定代表人:吴燕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华良,系公司职员。被告:慈溪市城区金泰轻纺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1001-x)。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沙路1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城区金泰轻纺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永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8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