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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镜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祥磊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英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磊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英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镜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芜湖祥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鹏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肃,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汪晓山,总经理。被告:谭英中,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英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祥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英中所有的价值人民��11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芜湖市森联商贸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祥磊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谭英中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莲红 微信公众号“”